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课程助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2 发布者:崔蕾 浏览量: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课程助教管理办法


哈工大(深圳)教[2021]7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在读期间担任课程助教,是促进教学质量、培养和提升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助教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三全育人”改革实施方案》[哈工大(深圳)党202018]精神,结合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课程助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一)教务部负责助教工作的总体实施,制定助教岗位设置标准、测算助教经费,并对各学院助教工作的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及监督,完成备案及审批等工作。

(二)各学院根据课程需要和岗位设置标准制订本单位助教工作实施细则,报教务部备案审批;负责落实助教岗位聘任、培训、管理、考核及津贴发放等事宜。

(三)财务处根据教务部测算结果下拨助教经费至学院,年终余额收回。

三章 助教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三条 助教岗位原则上面向选课人数多、教学难度大的课程,以下课程可优先设立助教岗位:

(一)本科生课程:公共基础课、数学与自然科学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专业必修课、教改课程。

(二)研究生课程:公共学位课、学科学位课、教改课程。

(三)岗位设置标准为理论课两个小班(每小班30名左右学生)设置1个助教岗位,实验课每40名左右学生设置1个助教岗位。具体可根据课程的不同要求、助教工作量等因素酌情增减上述人数标准。原则上,理论课选课人数30人以下、实验课20人以下不设置助教岗位。

(四)除上述课程外,其他课程一般不允许设置助教岗位,如确有需求,需选课人数达60人以上方可提出助教岗位申请。

第四条 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在籍非定向研究生。

(二)政治合格,具备良好的责任意识和服务精神,能严格遵守校区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按教务部、学院或任课教师要求参加助教培训,学习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助教岗位职责。

(三)学业成绩优良,具有所助课程相关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有较好的协调和沟通能力。

(四)当前学期无考试不及格科目或未解除的处分记录。

第五条 每位研究生每学期只能承担一个助教岗位工作,且不能应聘正在修习课程的助教岗位。

第六条 助教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程准备

在任课教师指导下,协助收集课程教学所需的资料和文献等。

(二)课堂教辅

通过随堂听课等方式,了解教学进度和内容,认真做好课程考勤等记录;协助组织讨论课和习题课,协助处理教学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辅导答疑

为学生答疑,了解学生对课程反馈,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

(四)批改作业

在规定的时间收发作业,认真批改,做好记录,及时处理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任课教师汇报。

(五)实验课教学

预做实验,提前到达实验室进行课程准备工作,指导学生规范操作,及时纠正不正确的操作行为;认真核实数据和实验记录;课后做好安全检查和收尾整理等工作;批改实验报告。

(六)其他工作

任课教师安排的与课程教学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助教不得承担课堂主讲任务,不得负责选定课程内容、习题、编写考题,不得取送或批改试卷。

第四章 聘任、考核及津贴发放

第八条 任课教师一般在上一学期末提出助教岗位设置申请,学生申请助教与聘任一般在开学初完成。具体申请与选聘流程如下:

(一)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内容设计与实际需要,向学院提出助教岗位设置申请,需明确岗位目标、工作内容、每周工作时间及对拟聘助教的要求,由学院统筹考虑和审核。

(二)学院发布助教岗位信息,应聘学生在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经导师审核通过后,由设岗学院及任课教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助教名单并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聘任为助教人员汇总表提交至教务部备案审批。

(四)助教上岗前须经过教务部、学院或任课教师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方能承担助教工作。教务部在春、秋学期开学初各组织举行一次助教培训,学院或任课教师的培训由各学院或任课教师根据岗位职责分别组织。

第九条 每月10日前,助教登录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填报上一月份工作情况(随堂听课的时间不计算工作量),任课教师和设岗学院审核合格,可发放助教津贴。各学院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助教上一月份的考核和津贴发放工作。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助教提交工作总结和自我评价,任课教师需于课程结束两周内对助教工作给予总体评价。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助教和硕士研究生助教对应津贴分别为30/小时和25/小时。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原则上助教每周工作时长不超过8小时,即博士研究生助教津贴不超过960/月,硕士研究生助教津贴不超过800/月。

第十一条 根据所在学科培养方案,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承担一个学期助教岗位工作,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社会实践1学分,享受助教津贴。担任助教超过一个学期,不再累计学分。

第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用。对不认真履行助教职责的研究生,学院可以随时中止聘任,并报教务部备案。情节恶劣者将依据校区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科生基础实验课程可根据情况聘用高年级优秀本科生担任助教,津贴标准参照硕士研究生助教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学院自筹经费设置助教岗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