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现学校及各学科人才培养目标,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学校学习的各类研究生均须在教学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 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四条 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成绩按四分制(A、B、C、F)评定。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笔试必须有正规试卷,口试要有详细记录。考试成绩应按标准评定,评定等级参照《课程成绩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选修课一般进行考查,成绩可以按四分制评定,评定等级参照《课程成绩评定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二级分制评定,按二级分制评定时,记为“合格”或“不合格”。考查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撰写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
第六条 经典文献阅读及学术交流、专业实践、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按各学科相应要求及考核办法执行,成绩以二级分制评定,记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成绩如实载入研究生成绩单。
第八条 研究生选课成功须按要求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缺课课时累积达1/3及以上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视为不合格,按“F”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所补修的本学科专业基础课,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但不计学分。
第十条 经教务部批准,学生在入学前2年修得的研究生课程,可在其入学后计入研究生阶段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
审批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部批准。
第三章 缓 考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缓考申请,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报教务部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该门课程下一次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三条 申请缓考严禁弄虚作假,若有作假行为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重修与改修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其重修。重修的学生需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并参加该门课程下一次的学习和考核。已完成课程学习的,可选择不参加课程学习只参加考试,不记录平时成绩,成绩按卷面分数折合。
第十五条 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后,在研究生成绩单中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记“重修”。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在导师指导下改修,最多可改修2门次。原课程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在研究生成绩单上。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经重修或改修后仍有2门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考核合格的课程不允许重修。
第五章 免修与自修
第十九条 研究生满足学校规定的相关条件可申请免修研究生第一外国语(英语)课程,具体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第一外国语(英语)免修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已修过某门课程并经过考核或通过其它途径掌握了该门课程系统知识,可在提出自修申请并经过审批同意后,不参加该课程听课,直接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自修申请及审批程序:研究生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直接参加课程考核申请表》,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教务部批准并备案。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研究生课程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成绩视为不合格,按“F”记入研究生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或作弊行为,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成绩发布与复核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一般在考核结束后1周内完成评分工作并提交课程成绩单(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周)。研究生可在教学管理系统中查询。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试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课程成绩评定标准
一、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成绩按四分制(A、B、C、F)评定。选修课一般进行考查,成绩可以按四分制评定,也可以按二级分制评定,记为“合格”或“不合格”。
所有考试课程的成绩按下列等级评定,为学生在整个班级中的相对排名;考查课按通过或不通过评定。四分制评定标准如下:
二级分制评定标准如下:
二、研究生修读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和跨校课程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本条规定自202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