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09 发布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现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课程,是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科研训练、创新创业活动等实践性教育课程。

第三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以及来我校交流、进修的各类学生,均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均应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考核环节和成绩构成比例累加记载,即可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环节成绩累计得出。

第三章  选课与考试资格认定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选课,未经选课直接参加学习和考核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条 选课一般分为预选、正选和补选。但由于教学要求及进度的差别,部分课程原则上不予补选。各类课程的具体选课规则与时间安排以学校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

第八条 学生选课成功并按要求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环节学习任务(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第十条  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课程补考,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四章  缓考与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可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层次医院)诊断书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 学生办理缓考须至少在考试前2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生效。除突发急病和特殊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或考试后申请缓考。学生因个人私事一般不准予缓考。如发生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者,应于考前2日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  期中考试的缓考申请获批者,其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自动按缓考处理。学生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后续学习,否则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处理。课程的实验等其他考核环节不予缓考。

第十四条 体育、军训及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不能缓考,只能缓修或重修。对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在教师确认学生已经完成实践环节的前提下,可以办理期末笔试环节的缓考。创新研修、创新实验、新生研讨、文理通识课等选修性质的课程不予缓考。

第十五条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只允许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并在学业成绩单中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考试不合格或擅自不参加者,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未办理缓考或未被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其相应课程成绩按旷考记载,并取消其补考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缓考严禁弄虚作假,若有作假行为且经查实,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春季和夏季学期课程的补考安排在秋季学期的开学前或开学初进行,秋季学期课程的补考安排在春季学期的开学前或开学初进行。毕业学期的非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当学期进行补考。

第十九条 补考不再考核累加式环节,课程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后记载。补考成绩在学业成绩单中按实际分数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条  专业限选及专业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根据学院安排参加补考,或重修课程,或改选其他同类课程。

创新研修课、创新实验课、新生研讨课、文理通识课等任意选修性质的课程不安排补考,可重新选修,或改选其他同类课程。

军训及军事理论课程,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不安排补考,考核不合格只能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其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处分解除后准予重修。

学生已提交的平时作业、小论文、实验报告,任课教师发现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事实的,其本次作业或报告成绩记为“0”分。

学生已提交的课程期末论文或报告、毕业设计(论文),经学院相关教师或专家小组认定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事实的,其该门课程总成绩记为“0”分。

第二十二条 教务部统一组织公共课和跨学院开设的课程补考,开课学院组织为本学院学生开设的课程补考。补考考试安排于考试前一周在学校网站公布。

第五章 课程缓修、补修、自修

第二十三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训练的学生,可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层次医院)证明申请免修。因身体原因一段时间不能完成当学期某课程修读或体育课训练的,可在开学2周内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层次医院)证明申请缓修,并在其后学期补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原已修读通过的课程,经转入学院学分认定后可予免修。对不予认定或缺少的必修课程按转入学院要求进行修读。

第二十五条 学生补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该门课程的学生同等要求。因转专业等造成的补修课程考核成绩在学业成绩单中以实际分数记载,但不参加平均学分绩计算。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第2周,平均学分绩85分及以上的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课程申请自修,经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部备案。自修课程的学生须随原班级参加课程考试,成绩以卷面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后记载。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一)体育课、思政课、军训及军事理论课;

(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

第六章  重修考试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申请春季、秋季学期课程重修,在当学期第1-2周,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申请夏季学期课程重修,在当年春季学期第15-16周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未办理重修手续直接参加课程考核的,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  在校生申请课程重修并获批准后,须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可参加课程的当期补考。

第二十九条 结业生申请课程重修,须在学习年限内按学分交费。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学生课程考核成绩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作为衡量指标。学分绩及平均学分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某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的期末总成绩

对因转专业而学籍异动的学生,之前的考试课程按原专业培养方案认定。补考、重修、辅修、因转专业等造成的补修课程考核成绩,以及创新研修、文理通识等选修性质的课程不参与平均学分绩计算。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在考试后一周内发布,学生可及时查询。

第三十三条 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后,在学业成绩单中按实际分数和实际获得时间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所获学分计入重修学期。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课程第一次重修考核合格,成绩按第一次补考方式记载,学分计入重修学期。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在教学管理系统中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复核结论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MOOC等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获得的课程学分经教务部审核予以承认,并计入学业成绩单。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经重新高考回到本校就读的,原在校时取得的学分均有效。学生可申请对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进行认定,经所在学院审批后可免修其对应的课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试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