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大(深圳)教〔2021〕38号
为进一步加强校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查工作办法》(哈工大研〔2021〕1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审查原则和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
(二)审查原则: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查应遵循有利于面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有利于加强和促进学科建设,特别是重点学科及新兴、交叉学科的建设;有利于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堪当重任的导师队伍,更好地完成高水平科研任务,更多地培养高层次人才。对研究生导师按需设岗,并按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三)审查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申报博士生导师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截止申报年的4月30日,对于引进的曾在其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担任过博士生导师的教授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二)在所申报学科连续从事专职教学科研工作不少于5年,并已受聘所申报学科教学科研系列的教授(研究员)或已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满2年(在教学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
(三)高质量完成本科生、研究生课程及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对于研究员或副研究员可放宽为在全校范围内开设讲座、参与教材编写和各项教学改革等;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近5年内连续3年在境外完整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备案制博士生导师可不受此项限制)。
(四)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和饱满的科研任务;具备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和撰写科技文章的能力;关心所在学科的发展建设,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作用。
(五)近5年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取得的学术成果不低于以下基本条件:
1.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2.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一作者是其作为导师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或作为副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A&HCI检索国际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高水平会议论文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本领域国内期刊上至少发表5篇学术论文,且其中至少有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
3.申报人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或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经学位分委员会讨论认定,学术论文可不做限制性要求(各学科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具体办法)。
(六)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及其所在学科规定的“申报博士生导师基本条件”的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或入选校本部/深圳校区青年拔尖人才选聘计划且达到本部对应学科准聘副教授聘任条件的教师(经人力资源处认定)实行博士生导师资格审查备案制。
(七)近3年如出现以下问题之一,不接受申请:
1.出现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失范问题且在影响期内,或者对指导的研究生出现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
2.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国家或者其他管理部门进行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中出现“存在问题”情况。
3.在校学位委员会或学位分委员会审核中,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不合格”或累计2次出现严重问题。
(八)申报人连续2年未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暂停1年申报。
三、申报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
(一)在所申报学科连续从事专职教学科研工作不少于2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截止申报年的4月30日),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已受聘所申报学科教学科研系列教授(研究员)或副教授(副研究员)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已受聘所申报学科教学科研系列助理教授、讲师或助理研究员2年及以上(截止申报年的4月30日),并具有博士学位。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教师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二)有明确而稳定的科研方向,目前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承担科研课题,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近三年内取得的教学与科研业绩满足所在一级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制定的申报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
(三)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四)出现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失范问题且在影响期内的,不接受申请。
四、工作程序
(一)学院制定申报基本条件: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岗位聘任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在“申报博士生导师基本条件”和“申报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申报基本条件,并在学院内予以公布。
(二)个人申报及材料公示:符合学院申报基本条件的申报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新增硕士生导师申报表》或《哈尔滨工业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申报表》并将申报表报送相关学院。学院在评选前对所有申报人的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三)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初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培养研究生条件及申报人所在学科导师岗位设置情况等,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审确定通过人员名单,投票结果获2/3(含)以上同意票为通过。
(四)校区学位分委员会评审:针对博士生导师资格审查,校区学位分委员会评审时将抽选部分人员到会答辩,并对其余人员进行材料审核。针对硕士生导师资格审查,由校区学位分委员会进行材料审核。校区学位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审确定通过人员名单,投票结果获2/3(含)以上同意票为通过。
(五)校本部申报材料网上公示: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分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研究生导师申报人的申报表在校本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并接受实名质疑。
(六)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针对博士生导师资格审查,校学位委员会评审时将抽选部分人员到会答辩,并对其余人员进行材料审核。针对硕士生导师资格审查,由校学位委员会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核。校学位委员会(专家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审确定通过人员名单,投票结果获2/3(含)以上同意票为通过。
(七)申请备案制博士生导师,申报材料经所在学院学位分委会、学院党委以及校区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列入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
(八)结果公布: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校本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查结果。
五、有关事宜
(一)研究生导师是为研究生培养设置的专门岗位,非教学科研系列教师不能申报研究生导师。
(二)审查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对任何涉及资格审查对象的署名来信、意见均应认真对待,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在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及其直系亲属不能作为评委参加各级评审。
(四)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结合本办法制定有特色的基于多元评价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查标准。
(五)对校区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具有研究员职称的申报者,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即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六)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