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我校“规格严格,功夫到家”的优良学风,规范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意识,鼓励学术创新,健全学术评价机制,特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博士后、职员和在读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等;也适用于以哈尔滨工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全校师生员工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署确认书。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四条全体师生员工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作品等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及申报科技项目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一稿多投,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五)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六)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的学院(系)、相关职能部门在维护学术道德与诚信方面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政策,并向师生员工做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把学术道德规范作为教师,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成果评审、项目立项、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充分发挥校、院(系)两级学术委员会的作用,须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在一经发现有违背学术道德,以及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问题时,实行一票否决。
(四)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六条学校设立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公平客观、清正廉洁的资深专家组成。
第八条由科学与工业技术研究院、人事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协助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审议,并具体执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工作。具体挂靠在科学与工业技术研究院基础研究部。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十条在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著作出版、论文发表、成果奖励等过程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针对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可直接向相关院(系)、职能部门举报。若相关院(系)、职能部门未处理或处理不当,可再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
(一)在接到举报或已发现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于有初步证据证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或当事人所属学科的专家或所在学院(系)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3人)共同调查。当被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时,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可指定专门人员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作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参与调查的人员,包括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学科专家、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如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特殊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参与调查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三)对于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报告的结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四)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不少于5人)在以上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开会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通过有效。
(六)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处理与申诉
第十二条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范的教师及相关科研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取消今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硕导、博导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撤消当事人行政职务;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它资格;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三)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它资格;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取消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对于在读期间违反本规范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其所获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四)对违反本规范教职员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在处分期限内,无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察看期满,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到其学术不端行为,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可获得正常聘任资格,并恢复其申请获得相关学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资格。在处分期限内如被再次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将依规从严处理。
(五)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正式决定处理意见;处分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和举报人。
第十三条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教职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则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62条、63条履行申诉程序。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参照第十二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有关院系、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拖延不加处理,应受到相应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经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