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大(深圳)〔2018〕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鼓励本科生积极赴国内外高校及企业交流学习,规范学生选拔、成绩管理及学分认定等工作,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参加学校发布的赴校外交流学习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交流学习项目候选人选拔
第三条 交流学习项目候选人选拔程序:
(一)学校发布交流学习项目申报信息;
(二)申报交流项目的学生,根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交流单位的课程简介或课程教学大纲等,在教学管理系统提交《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以下简称《学习计划》),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报名资格和《学习计划》进行初审;
(三)由教务部、学生工作处、国际事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及相关学院组成交流项目评审专家组,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交流项目校内候选人选拔办法》对通过学院初审的学生进行最终选拔;
(四)交流学习项目候选人选拔结果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五)项目实际派出人员以外方院校最终录取结果为准。
第四条 获得校内推荐名额的学生,除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特殊情况(如未获得签证、生病、对方停止接收交流生等)外,不得退出该项目,否则将取消参加我校其他交流学习项目的资格。
第三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五条 学生赴校外交流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交流学习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六条 赴校外交流学习学生离开和返回我校的手续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知悉书》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七条 学生赴校外交流学习须按《学习计划》选课、学习。因正当事由确需调整《学习计划》的,须及时与学院负责老师反馈报批。
第八条 对方大学交流成绩单原件将作为学分认定依据,可由学生本人带回或邮寄至教务部,经教务部上传至教学管理系统后,学生可在系统中查看。交流成绩不转换为我校成绩,不参与学生平均学分绩计算。
第四章 学分认定
第九条 学生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须登录教学管理系统提交《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学分认定表》,同时一并提交校外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由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予以审核。
第十条 与校外课程进行学分互认的校内课程予以免修;不予免修的校内课程,学生应及时办理补修手续。因我校课程调整导致学生返校后无法补修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为学生指定可替换的相近课程。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校外课程符合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二)校外课程与我校必修课教学内容相近、理论教学学时数相近的,可予以认定;校外课程如不能被认定为必修课,可申请认定为专业选修课或文理通识课;
(三)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等的学分若无法予以互认的,必须补修;
(四)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不予以学分认定,必须补修。在境内高校进行交流学习修得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学分可以予以认定;
(五)实践类课程的学分以每周对应1学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实习、科研实践等形式的校外交流学习,若交流单位不予提供有效成绩单,可提交有指导教师批阅的作业、论文、报告、评价等,由学生所在学院据此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赴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学分认定,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等环节的要求由学院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我校已修读的课程在校外交流学习期间再次修读所获学分返校后不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参加双学位联合培养(“3+2”、“2+2”等)项目的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如能在本校按期毕业,须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申请,并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参加国(境)外联合培养项目本科生申请毕业审批表》,同时提交对方学校的成绩单原件和硕士入学通知书或学位(或学业)完成信。
如不能按期完成对方学业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需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延期学习手续。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十六条 学分认定申请时间为交流返校后首个学期开学后第1-16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学分认定结果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生的出国(境)手续及出国(境)期间的管理等事宜,遵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交流期间学生须自行购买个人意外、医疗及健康保险,并自行承担人身安全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自行联系的交流学习项目,如需学分认定,须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报教务部审批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试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