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大(深圳)〔2019〕27号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提供高水平社会服务的重任。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调整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通知》(哈工大研〔2017〕1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激励和调动研究生的学习及科研积极性,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以国家学校投入为主、研究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导师资助等多渠道筹集经费,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三)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遵循教育规律,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需求,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四)坚持系统设计,统筹谋划,完善体制机制,发挥研究生各项奖励资助政策措施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适用范围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读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类中国籍研究生,不包含定向就业类研究生、委托培养、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三、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组成及经费
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由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三助”津贴三部分组成(“三助”津贴部分参考“三助”管理相关文件)。
所需经费由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学生学费、学校助学金、导师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等几部分构成,统筹使用。
四、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
(一)硕士生基本奖助学金
硕士生基本奖助学金如表1所示,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助学金额度为每年19000元/生,二等奖助学金额度为每年16000元/生,三等奖助学金额度为每年11000元/生。三个等级奖学金的比例分别为40%、40%、20%。第二学年增加导师课题经费补助300元/月(导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表 1 硕士生基本奖助学金(元/生·年)
等级 |
占总数百分比 |
额度(元) |
组成 |
国家助学金 |
学业奖学金 |
一等 |
40% |
19000 |
9000 |
10000 |
二等 |
40% |
16000 |
9000 |
7000 |
三等 |
20% |
11000 |
9000 |
2000 |
注:第一学年另设优秀推免生专项奖学金,其中一等奖为12000元/人,二等奖为7000元/人。
(二)博士生基本奖助学金
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组成。如表2所示,每名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额度为5.8万元/年,四年基本奖助学金的总额度为23.2万元。
表2 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万元/年)
年度 |
A类基金 |
B类基金 |
国家及学校助学金 |
学业 奖学金 |
导师助研津贴 |
国家及学校助学金 |
学业 奖学金 |
导师助研津贴 |
第1年 |
3.9 |
1.0 |
0.9 |
3.36 |
1.0 |
1.44 |
第2年 |
4.0 |
1.0 |
0.8 |
3.46 |
1.0 |
1.34 |
第3年 |
4.0 |
1.0 |
0.8 |
3.46 |
1.0 |
1.34 |
第4年 |
3.84 |
1.0 |
0.96 |
3.84 |
1.0 |
0.96 |
合计 |
15.74 |
4.0 |
3.46 |
14.12 |
4.0 |
5.08 |
总计 |
23.2 |
23.2 |
表2 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万元/年)(续上表)
年度 |
重大项目基金 |
专项基金 |
国家及学校助学金 |
学业 奖学金 |
导师助研津贴 |
国家及学校助学金 |
学业 奖学金 |
导师助研津贴 |
第1年 |
2.74 |
1.0 |
2.06 |
4.52 |
1.0 |
0.28 |
第2年 |
2.88 |
1.0 |
1.92 |
4.54 |
1.0 |
0.26 |
第3年 |
2.88 |
1.0 |
1.92 |
4.54 |
1.0 |
0.26 |
第4年 |
2.50 |
1.0 |
2.30 |
4.48 |
1.0 |
0.32 |
合计 |
11.0 |
4.0 |
8.20 |
18.08 |
4.0 |
1.12 |
总计 |
23.2 |
23.2 |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国家每年下拨名额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
六、奖助学金的管理
(一)硕士生学业奖学金第一年评定主要依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第二年评定主要依据硕士阶段学习成绩、科研工作成绩和综合表现等情况,由各学院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评定细则,报学生工作处、教务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二)博士生基本奖助学金在学生入学时根据学生学习成绩、科研工作表现以及导师的招生情况确定。博士生导师每学年对博士生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导师应按要求发放助研津贴。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导师可以酌情减发或停发博士生每月最低津贴(2000元/月)额度以上的助研津贴。
(三)研究生助学金评定不包括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研究生助学金按月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评定后一次性发放。
(四)研究生奖助学金在学生休学、保留学籍、联合培养等离校期间一般不发放。
(五)有纪律处分等情况的研究生不能参加下一年度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六)研究生按照实际学制收取学费和发放奖学金,学制范围内延期的硕士研究生只发放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硕士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最长发放4年。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最长发放3年,奖学金最长发放2.5年。硕士研究生2.5年奖学金根据研究生二年级期间评定的奖学金等级发放。
(七)直博生和硕博连读学生,根据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奖助学金的评定。
(八)定向就业类研究生中,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其他
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类研究生在学期间收取学费,硕士生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年,博士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生·年。其他类型研究生以及有特殊收费政策的研究生学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