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26 发布者: 浏览量:

哈工大(深圳)〔20205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应向学校请假。逾期2周未办理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身心健康等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学生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参照第四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各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部配合完成,发现的问题由招生就业处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决定时,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按入学年份和录取专业(大类)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

第七条  春秋学期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注册事宜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基本修业年限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建筑类专业为5年)。

第九条  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加2年,即为6或7年(应征入伍服兵役时间除外)。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  学生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考核。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事宜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学习的,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赴校外交流学习事宜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类)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类):

(一)经过第一学年的学习后,符合拟转入学院本科生专业准入申请条件

(二)在某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类)后可更好地发挥其特长;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后,因自身情况确有需要;

(四)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类)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类)学习;

(五)学习有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类)继续学习。

申请人属于(四)(五)款情形的,其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类)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

第十四条  以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类)。

第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六条 被批准转入本校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学期注册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转入学院办理注册手续。转入学院根据学生已修课程情况,认定学生已修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并依此编班。

转专业与转学事宜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休学:

(一)1个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6周及以上;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三)因创业不能正常在校学习;

(四)因其他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业。

第十九条  休学离校时间不得少于1个长学期。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为其出具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如因第十八条所述原因休学,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院批准,报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按时于开学2周内返校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报教务部备案。因病休学的学生,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到校后至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不能按期复学的学生,需向学院递交续休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  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七章  降级、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出现学习困难,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达1620的,须降至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达1215.5分的,可自愿申请留级,进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在学期间,留、降级学习总计只受理一次,开学第一周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20以上;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未注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开学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时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且未办理续休手续;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特殊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七条  退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申请退学的,需递交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部备案;

(二)按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由教务部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教务部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送达《退学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的后续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离校手续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并离校;

(二)学生由监护人或抚养人来校接回;

(三)学生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同时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业优秀的学生,提前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毕业要求的学分,可提前基本修业年限一年申请毕业。

第三十一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尚未取得全部学分的学生,可选择结业离校,也可选择留在学校继续学习。

在基本修业年限结束前一学期,仍有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修读的学生,必须申请留在学校继续学习,否则肄业。

学校仅受理一次学生留在学校继续学习。

第三十二条  凡是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到期前可回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各项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结业生返校重修课程期间,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取消其毕业或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四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及出生日期等个人重要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学校审查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毕(结)业生的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选修主修专业以外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即可取得学分,毕业时为其出具《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辅修课程成绩单》。

第四十条  学生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在主修专业毕业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学士学位应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学生取得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可获得辅修学士学位。自2022年起,获得的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

辅修事宜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辅修学位(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辅修专业证书的电子注册,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违纪与作弊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

考试违纪与作弊的处分与解除,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因考试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学生,再次发生考试违纪或作弊;

(三)因考试违纪受记过及以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学生,再次发生考试作弊;

(四)屡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经教育不改;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由他人代写、买卖论文;

(六)在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达3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八条  受到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或违规、违纪处分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事宜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离校手续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办理,并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和已修课程成绩单。

第十一章    

第五十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哈工大深圳2018〕6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