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大(深圳)〔2020〕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复合型创新人才,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满足学生多元化求知、求学的需求,提高学生社会竞争能力,适应新时代国家对拔尖创新人才的需求,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辅修专业所设课程由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组成,辅修学位须在辅修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条 修读辅修学位须与主修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
第四条 学有余力的在籍本科生在完成第一学年学习后,可申请修读辅修学位(专业)。
第五条 学生主修学位(专业)学业结束,所修读辅修学位(专业)学习资格即终止。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每年夏季学期,符合基本要求的学生可登录学校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自愿申请修读辅修学位(专业)。
第七条 经学生所属学院审核、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考评、教务部复核批准后,公布获准修读辅修学位(专业)学生名单。
第八条 学生可选择跨专业自行修读辅修课程。跨专业修读辅修课程无需申请与审批,且选修课程不受专业、年级限制。
已取得辅修课程学分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学分要求,在主修专业毕业最后一学期开学前,由学生本人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评审通过并报教务部审批后,允许学生开展辅修学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四章 教学管理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辅修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修读学生须按照辅修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和要求修读课程,并取得全部学分。
第十条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学生辅修学位(专业)课程教学及毕业设计(论文)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学生采取插班形式上课。考虑辅修学位(专业)课程学习的特殊性,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为辅修学生单独开班上课。
第十二条 学生按规定选课、缴费、上课,并按课程要求参加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中途退出课程学习,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如果辅修学位(专业)课程的内容与主修学位(专业)课程的内容重复或部分重复,则该课程学分不予计入辅修学位(专业)课程学分,须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指导学生选修该辅修学位(专业)其他课程替代。
第十四条 辅修课程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如果终止修读辅修学位(专业),应及时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辅修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载,学校可为学生出具辅修课程成绩单。
第十七条 在主修专业毕(结)业时,学校将出具《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辅修课程成绩单》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 学生未获得主修学位,不授予辅修学位。
第十九条 按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要求取得全部辅修学位课程学分,辅修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者,由本人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在主修专业毕业前,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与主修学位同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规定授予主修学位与辅修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并获得主修学位时,达到辅修学位授予要求,按规定颁发主修与辅修学士学位证书。自2022年起,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未达到辅修学位授予条件者,取得的辅修课程学分达到辅修专业的课程与学分要求,在主修专业毕(结)业时,由学生本人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审核通过后报教务部审核批准,按规定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哈工大(深圳)〔2018〕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