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 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09 发布者: 浏览量:

哈工大深教〔2022〕87号

        -  经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校长办公会议2022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考风建设,保障校区各类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公平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工大(深圳)〔202055]、《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工大研〔2022152)、《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哈工大本〔2020143)、《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哈工大(深圳)〔202063]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须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指定座位入座;

(二)学生须携带学生证或照片清晰的学生卡参加考试,并放置于桌面上备查(如证件丢失,须出示身份证和所在学院出具的身份证明),并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所有物品放置讲台等远离座位处;

(三)参加开卷考试,学生仅可使用主考教师允许的参考资料及设备,且不得相互借阅;

(四)发现考场桌面上涂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须于考前向监考教师报告;

(五)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六)考试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七)考试过程中不得借用他人文具和计算器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教师同意;

(八)考试过程中不得与他人讲话,不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须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九)考试结束即刻结束答题,并遵照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十)监考教师统一发放和收回考试使用的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学生不准私自带出考场。

第三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

(二)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及其他考试规定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三)不遵守考试时间,提前答题或拖延交卷;

(四)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借用文具或计算器等物品;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或干扰监考教师工作;

(六)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或擅自将其带出考场;

(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八)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在桌面上涂写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公式等;

(二)在闭卷考试中以任何形式夹带、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在开卷考试中携带、使用主考教师规定范围以外的资料;

(三)与他人交换或抄袭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或让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以及通过手势暗号传递信息等;

(四)评卷过程中确认为试卷雷同的;

(五)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七)组织考试作弊;

(八)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严重扰乱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出现考试违纪或作弊现象时,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证据采集工作,终止当事学生继续参加考试,在试卷上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当场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并要求学生确认事实和签字。考试结束后,将《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和相关证据送交教务部。

教务部依据事实和校区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第六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处理如下:

(一)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依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一)-(四)款认定的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

(三)依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八)款认定的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依据规定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报校区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报校区分管领导审核,提交校区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送达和学生申诉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工大(深圳)〔202055号]、《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工大研〔2022152)以及《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哈工大(深圳)〔202060号]中有关条款办理。

第六章 违纪及作弊的加重处理

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学生,再次发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学生,再次发生考试违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受记过及以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学生,再次发生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屡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章 考试违纪及作弊处分的解除

第十一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到期前一周可申请解除处分,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尚有处分未解除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学生须书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签署考察意见后,提交教务部复核无异议并报校区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按期或提前解除学生处分。

如经所在学院考察或教务部复核认为学生不能按期解除处分,则处分期限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八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哈工大(深圳)〔20186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