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考试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规格严格、功夫到家”的优良传统,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凡属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包括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环节)都要通过考试或考查进行成绩评定。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教务部负责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安排考试时间与地点,调度监考人员,并及时予以公布和通知。
第四条 各学院须根据学校要求、本单位情况具体落实相关考务工作,组织召开教师考务工作会议与学生考风建设动员会,开展考试纪律教育。
(一)考务工作会议:布置考务具体工作(包括命题、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培训主、监考教师,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树立优良的教风;
(二)考风建设动员会:通过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的能力,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印刷
第五条 课程须按照教学大纲指定的方式进行考核(闭卷、开卷、口试等)。选择用非闭卷方式进行的考试应报教务部备案。
第六条 命题工作:
(一)开课学院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成立课程考核命题小组(组长由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担任),或由教学院长指派命题教师。
(二)试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内容、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试题知识点分布合理,难度和题量适当。
(三)不得从平时作业、带题解的习题集中摘选超过试题总量50%的题目组成试卷;试题与近两年考试试题的重复率(分数或题目数量占比)不得超过30%。
(四)对于本科生必修课程的期末笔试考试,需同时出两套难度、内容及题量相当的试题,交由教务部随机抽取一套作为当次试题,另一套留作补考、缓考的试题。
(五)应提前制定试题标准答案,注明各采分点的分值;若为简答题、论述题等开放性试题,须提供答题要点或评分细则。
第七条 试卷印刷:
(一)试卷要求格式规范,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二)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或指定负责人对试卷审核把关、签字确认后,命题教师须填写《试卷印刷登记表》,至少于考前3个工作日送交教务部印刷,试卷取回后务必妥善保管。
(三)试卷流转各环节要做好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漏题,不得指派学生取、送试卷。
第四章 主、监考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主考教师由开课学院选派(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负责取、送试卷与监考工作。
第九条 监考教师应为我校正式教职员工或外聘教师,学院须落实到人并通知其按时到达考场。
第十条 主、监考教师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将手机关机或调至静音状态,根据考场情况合理安排学生座位。
第十一条 开考前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督促学生清理座位,将书包、复习资料、自备的草稿纸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隔位就座,竖列对齐。
第十二条 开卷或有特殊要求时,主考教师应在考前告知可以带入考场使用的物品和资料,特别要明确是否可以使用电子设备、计算器等。
第十三条 考试开始前将试卷发至所有考生。考试若有听力部分,监考教师须提前调整好备用听力设备,并保持考场安静。
第十四条 开考15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场。
第十五条 主、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不得使用手机,看书看报,批作业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
第十六条 认真检查核对学生证件,发现替考者要查明其身份,在《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中如实记录,令其确认签字,并立即与教务部联系。
第十七条 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告,令其改正。对确有违纪行为及考试作弊者应及时制止,在试卷上注明“违纪/作弊”,没收试卷,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暂扣,在《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并令当事者签字确认。主、监考教师一定要收取和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客观地认定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性质。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时,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待收齐试卷、清点完毕后组织考生有序离场。
第十九条 需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事表》,由主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交至开课学院教学秘书。如有学生违纪或作弊情况,应及时将《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相关考生试卷及其他证据材料一并交至教务部。
第二十条 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相关人员有责任到考场巡查考场状况。
第五章 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课学院采用流水作业的形式阅卷;对于由三名及以上教师授课的课程,须组成阅卷组集中评卷。
第二十二条 阅卷教师须使用红笔,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要求,公平、公正地进行阅卷工作。每道题须在题前给出分数,在题中标记得分点或扣分处。分数更改处必须签名。
第二十三条 阅卷完成后,须对命题及成绩进行分析。对试卷命题及卷面成绩的分析,填写在《试卷命题及成绩分析表》中。对课程总成绩及累加分项成绩的分析,在录入成绩时填写在成绩单的“成绩分析”栏内。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按照课程大纲规定的考核环节和成绩构成比例进行总成绩的核算与录入。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载。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以等级制评定。
第二十六条 因缺少教学环节被取消考试资格(开课学院负责审查)、旷考、违纪以及作弊的学生,其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F”记载,并分别注明“取消资格”“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学生成绩单按如下要求存档:教务部留存电子版成绩单;开课学院留存一份纸质版或电子版成绩单(具体形式由开课学院自行决定);随试卷一起封存一份由任课教师签字的纸质版成绩单。开课学院存档的所有课程成绩均须准确、完整,保证在进行成绩复核、专业认证、审核评估、督导检查等相关工作时能够便捷查验。
第二十八条 如发现提交的成绩有误,任课教师需在教学管理系统中申请成绩修改,填写并打印《教师录入成绩修改审批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教务部办理修改手续。如已提交或存档纸质版成绩单,重新打印签字后予以更换。
第二十九条 若学生申请成绩复核,开课学院须根据教务部转来的试卷复核申请,组织人员对有异议的试卷进行复核和处理,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送教务部。教务部将试卷复核处理结果备案,对确实有误的成绩予以更正。
第六章 试卷存档
第三十条 开学一个月内,开课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将上一学期的试卷、参考答案、成绩单、《试卷命题及成绩分析表》等相关资料清点密封,装入档案袋并填写《试卷存档记录表》,移交学校档案馆,以备核查。本科生试卷保管期限为相关专业基本修业年限加一年,研究生试卷保管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三十一条 阅卷过程中的原始成绩单(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实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留存于开课学院备查。口试记录、期末的论文或报告、设计等教学资料(电子版资料可刻录光盘保存)由开课学院保存,保管期限和试卷的要求相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遵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缓考、补考、补修、重修、成绩复核等考试事务的办理遵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试行)》与《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考务工作各环节,相关人员若工作失职或违反纪律,遵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校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