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7 发布者: 浏览量:

教[2021]13号

       为适应新时代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暂行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鼓励实行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吸收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研院所、企业专业人员作为校外导师的联合培养制度,即“双导师制”,深度加强科教融合、产教融合,聚焦硕士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现对校外导师的聘任及管理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校外导师聘任基本要求

       (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且获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取得较为突出的工作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关于校外导师职责

       (一)认真熟悉和掌握国家、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熟悉本学科领域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律和特点,遵守学术道德。

       (二)协助校内导师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中期检查、论文撰写和答辩等环节工作,和校内导师经常交流研究生培养情况。

       (三)负责研究生在工程技术实践与工程管理实践活动中的能力培养,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或学术交流机会,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三、关于校外导师聘任和管理

       (一)由校内导师推荐校外导师拟聘人选并提出申请,校外导师申请者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审批表》(附件1),并附其学历、学位、职称证明复印件等。

      (二)校外导师申请者所在工作单位对其学术水平、科研项目及成果、实践工作经验、指导能力等进行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

      (三)校外导师的聘任期视学位论文工作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5年。每位校外导师协助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聘任学院平均生师比。

      (四)校内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并负责提交至所在学院。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原则上每3个月组织一次校外导师聘任遴选,对申请人的师德师风、专业水平及相关材料进行无记名投票审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时,方为通过。

         1.校外导师协助指导的研究生应已签订《校企合作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或基于校内导师的横向课题项目进行联合培养。

         2.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本学院拟聘请的校外导师聘任审批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于续聘申请者,应审核其基本情况和上一聘期的考核情况。

         3.会后一周内学院将校外导师聘任审批表及校外导师协助指导的研究生名单汇总表等材料报送至教务部审核备案。

      (五)教务部审核通过后将为校外导师统一制发聘书,并分配证书编号。

      (六)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管理实施细则,履行对校外导师指导工作及育人成效的监管责任,定期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建议对聘期较长(大于等于3年)的校外导师进行中期考评。学院应对校外导师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和留存。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管理实施细则及《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考核情况表》(附件2)需及时报教务部备案。

      (七)校外导师如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或不再适合开展指导研究生工作,原则上由其校内导师提出解聘申请。解聘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备案。教务部形成解聘说明(证明),由学院告知校外导师及其所在工作单位。


       四、其它

      (一)本管理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办法(暂行)》即日起废止。


       附件1: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审批表

       附件2: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考核情况表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