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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8 发布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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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 1.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立项及其管理规定(修订).pdf 附件: 2.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的指导意见.pdf 附件: 3.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pdf 附件: 4. 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docx 附件: 5.+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docx 附件: 6. 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pdf 附件: 7.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 8.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广东省本科高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 9. 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资助与管理办法.docx 附件: 10.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课题管理办法.pdf 附件: 11.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x
上一篇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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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问答

  • 1
    能转专业吗?要履行什么手续?
    为尊重学生理性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学校允许学生在经过第一学年的学习后,如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对转专业学生的考核统一安排在夏季学期进行。(1)名额与条件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准入实施细则》,包含接收人数、申请条件、考核方式等,于每学年春季学期末公布。学生经过第一学年的学习后,符合拟转入学院本科生专业准入申请条件的,
  • 2
    允许辅修吗?应该如何办理?
    学校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自己感兴趣的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1)课程结构及学分要求辅修专业所设课程由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及专业选修课组成,总学分为20至25之间;辅修学位是在辅修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总学分为30至35之间。(2)基本要求学有余力的在籍本科生,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后,只要符合接收学院的相关要求,均可申请修读,但在后续的学

2017-06-05 星期五

06

15:35 2024-2025学年春季学期校历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校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校区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深入发展,全面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 号)、《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黑教规〔2024〕2号)、《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哈工大本〔2024〕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深圳校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前瞻性、实用性、创新性原则,切实发挥教改项目对校区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要支撑、驱动和引领作用,培育产出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校区所有教改项目的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教改项目按照项目设立部门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级项目、学校级项目和校区级项目。

第五条 国家级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会专项课题)、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等部门或组织设立的教改项目。

第六条 省部级项目主要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自设课题)、省高等教育学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等部门或组织设立的教改项目。

第七条 市级项目主要包括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或组织设立的教改项目。

第八条 学校级项目指学校设立的教改项目,分为通用项目和专题项目两类。通用项目为综合性研究项目,根据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三级。专题项目针对学校杰出人才培养、优势特色学科培育建强等发展需求设置,主要包括学院一流本科教育提升行动计划项目、课程思政示范项目、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研究生杰出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等。

第九条 校区级项目指深圳校区设立的教改项目,类别主要包括课程建设类项目、教材建设类项目、教育改革研究类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教改项目实行校区和学部、学院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部是校区教改项目管理部门,在校区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需要制定校区教改项目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学校级教改项目的遴选推荐及检查验收等;

(三)负责校区级教改项目的选题征集、立项评选、阶段检查、结题验收等;

(四)组织各级教改项目开展成果宣传、推广与应用;

(五)统筹管理教改项目建设经费,合理分配建设资源。

第十二条 学部、学院负责教改项目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部、学院教改项目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各级各类教改项目的推荐申报,获批教改项目的建设实施、经费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做好教改项目的培育储备,组织学部、学院内部教改项目立项建设;

(四)开展各级教改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应用等。

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十三条 教改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先进教育教学思想及理念研究、学科专业体系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课程思政建设、数字教育建设、实践教学改革研究、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教师教学能力发展、教学管理机制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等。教改项目应对解决教育教学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影响和实质推动作用,取得成果具有实际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四条 学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申报周期、申报条件、具体要求等,按照项目设立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校区级教改项目的申报周期根据校区教育教学改革实际确定,一般为每年一次。

第十六条 校区级教改项目申报立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主持人应为校区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或派遣来校区工作的非在编人员,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承担教学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有组织项目研究与实施的能力;

(二)项目主持人及团队成员无师德师风问题;

(三)项目主持人在同类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前,不能申报或参与新一轮教改项目;

(四)同一轮申报,原则上每人仅限主持1个项目,成员数量(含主持人)一般不超过5人,多单位(含高校、行业、企业等)合作项目成员不超过9人;每人参与项目数不超过2项,须实际参与项目的开展;

(五)不得使用与本人主持或参与的项目相同或类似的选题重复立项;

(六)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具体发布申报条件为准。

第十七条 各级教改项目由教务部下发申报立项通知,各学部、学院组织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教务部,教务部将组织专家组评审遴选,确定校区级立项项目或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学校级教改项目。

第十八条 教师自行申报其他外部机构设立的教改项目或参与申报其他高校牵头教改项目,不通过校区统一组织但需校区推荐的,由各学部、学院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校区审核通过后用印、备案。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学校级教改项目检查、变更、延期等管理工作,按照项目设立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校区资助的各级教改项目实行年度/阶段检查制度。由教务部发布检查通知,项目主持人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内容包括研究进度、项目团队成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各学部、学院审核后报校区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区级项目实施过程中,主持人或主要团队成员因调离、退休或其他不可抗力确需调整的,改变项目研究内容或主要成果形式的,须在申请结题前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区审批备案,项目研究期内仅限申请一次变更。

第二十二条 校区级教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确需延期的项目,须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区审批备案,至多延期1年。有特殊要求项目,以项目发布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项目研究、撤销立项。

(一)研究成果存在思想政治问题或意识形态问题;

(二)出现师德师风、学术不端问题;

(三)未经批准,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或无故中止项目;

(四)项目批准后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第六章 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校区对获批立项的教改项目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一)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学校级教改项目根据项目设立部门文件精神、项目类型、获批数量、项目设立部门有无资助等情况确定资助额度;

(二)校区级教改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建设需求、建设内容等确定资助额度。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学校级教改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按照项目设立部门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区级教改项目结题要求为:

(一)完成预期研究成果;

(二)主持人须有排名第一的公开成果,项目组其他成员均须有相关公开成果,名次不限;

(三)项目成果一般包括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或教材、教学相关的专利或软件、获得的教育教学相关奖励等,均须与项目密切相关;

(四)项目成果如为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标注项目名称及编号;

(五)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具体发布条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结题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成员、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二)未按计划完成研究或改革内容;

(三)必要的佐证材料不完整或数据虚假;

(四)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实用价值;

(五)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权嫌疑;

(六)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例或有不良政治倾向。

第二十八条 教改项目被终止研究、撤销立项,或未如期结题被撤销项目,不再下拨其结余经费,该项目主持人2年内(从项目被撤销之日算起)不得申报所有教改新项目,视具体情况减少所在单位下一轮教改项目的申报数额。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教改项目设立部门如无项目终止或撤销后的处理规定,按照此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成果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对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和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成果,学部、学院应多渠道加以宣传推广,多举措推进成果应用。

第三十条 校区通过召开专题报告会、教学研讨会等多种方式,为项目成果提供信息发布、交流展示平台,促进优秀教改项目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并优先推荐教学成果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