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部通﹝2026﹞133号
为进一步完善学术自律与学术评价相结合的硕士学位质量保障机制,提升硕士学位申请人学术研究能力或者专业实践能力,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实施办法细则》(校学位〔2026〕15号)要求,深圳校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专家评阅组织与实施
第一条 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须分类评阅,分类设置评价指标并分别提出评阅专家要求。
第二条 专家评阅使用第三方平台评阅或者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评阅。
第三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通过预审后,学院组织各学科、专业依据以下情况进行专家评阅:
(一)对于全日制硕士学位申请人,各学院应根据预审成绩,对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分学科、专业领域排序。排序在后百分之十五者进行第三方平台评阅;另随机增选百分之五进行第三方平台评阅。其他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评阅。
(二)对于非全日制硕士学位申请人、硕士留学生、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硕士学位申请人、省级及学校抽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者的指导教师此后三年内所指导的硕士学位申请人,省级及学校抽检“存在不合格意见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者的指导教师此后一年内所指导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第三方平台评阅。
第二章 专家评阅要求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拟答辩日期前三十天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申请。
第五条 专家评阅前,学院应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学术规范审查和匿名形式审查。
第六条 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需有二位专家评阅。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需有一位行业专家评阅。
高校评阅专家应为本学科、专业或者相关学科、专业熟悉研究内容、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行业专家一般应为获得硕士学位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副导师或行业导师不能作为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评阅专家。
第七条 为避免学术观点分歧,硕士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可以提出不超过五名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
第三章 专家评阅结果及使用
第八条 专家评阅结果分为如下几种:
A:达到硕士学位要求且成果突出,无须修改或者小修后答辩
B:达到硕士学位要求,须进一步修改后答辩
C: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要求,须较大修改后答辩
D:没有达到硕士学位要求,不同意答辩
第九条 所有硕士学位申请人在答辩前,须依照专家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认真详细地修改或者补充,撰写修改报告。修改报告及修改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导师审核通过后,不同专家评阅结果对应的后续处理,按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
(一)评阅结果中仅有“A”或“B”时,可申请答辩。
(二)评阅结果出现1个“C”或2个“C”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修改时间分别应不少于5天、10天。学院需委托至少1名专家对论文修改情况进行审核,经学院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可申请答辩。
(三)评阅结果出现1个“D”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修改时间应不少于15天。学院委托至少2名专家对论文修改情况进行审核,经学院及深圳校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以原评阅平台送原评阅结果为“D”的专家并另行增加一位评阅专家进行第二轮评阅。
第二轮评阅结果中未出现“D”时,按照本细则第九条(一)至(二)规定进行论文修改及审核。
第二轮评阅结果中出现“D”时,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四)评阅结果中出现2个“D”时,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结果及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深圳校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术复核,须明确提出理由及有关说明。
深圳校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不少于二位委员形成专家组,由专家组研判是否同意复核。
(一)如果同意复核,以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按照原送审专家人数、专家水平要求和第三方平台评阅方式重新组织专家评阅。重新评阅结果的使用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修改时间自重新评阅结果给出之日计算。同意复核的结论、重新评阅结果的使用及后续处理为复核决定。
(二)如果不同意复核,原评阅结果的使用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修改时间自复核决定给出之日计算。不同意复核的结论、原评阅结果的使用及后续处理为复核决定。
(三)深圳校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为本次学位申请的专家评阅环节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的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内容进行较大调整或者补充,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重新提请学位申请并预审。如该硕士学位申请人重新学位申请时间距其申请学位最长年限不足一个月则不再受理该生的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专家评阅意见表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打印,经硕士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加盖所在学院或学部公章后,与其他学位申请材料一并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秋季学期起施行,由深圳校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解释。2025年4月发布的深圳校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