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实施办法细则》(校学位〔2024〕82号)要求,深圳校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阅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评阅方案
第一条 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须分类评阅。专家评阅采取第三方平台评阅或者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评阅。
第二条 预审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各学科、专业根据以下情况确定评阅平台:
(一)同等学力学位申请人、国际留学生、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学位申请人、黑龙江省及学校抽检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此后三年内所指导的学位申请人等,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进行第三方平台评阅;
(二)预审后,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根据硕士开题评议结果、中期检查结果和预审结果对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排序,以上结果在排序中所占权重分别为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七十。不同学科、专业领域分别排序。其中:
1. 非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中,排序在后百分之二十者进行第三方平台评阅;另随机增选百分之二十进行第三方平台评阅;未被选取者进行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评阅;
2. 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中,排序在后百分之五者进行第三方平台评阅;另随机增选百分之五进行第三方平台评阅;未被选取者进行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评阅。
开题、中期、预审具体附分值如下:
开题 |
优秀 100分 |
良好 85分 |
中等 73分 |
合格 60分 |
不合格 0分 |
中期 |
通过 100分 |
—— |
不通过 0分 |
预审 |
3-5份预审分数取平均值 |
注:开题、中期均以第一次成绩计算;延期开题、中期学生计算分数时,按成绩对应的分数乘0.8。
第二章 评阅要求
第三条 评阅专家数量为2人。评阅专家应为本学科、专业或者相关学科、专业熟悉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研究内容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专业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需有一位行业专家评阅,行业专家一般需为获得硕士学位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四条 为避免因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导致专家评阅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可以在提交论文评阅申请时一并提出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不超过五名专家。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拟答辩日期前十五天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申请,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和组织专家评阅。
第六条 专家评阅前,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检查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否符合专家评阅的要求。
第三章 评阅结果及使用
第七条 专家评阅结果分为如下几种:
A:成果突出,无须修改或者小修后答辩
B: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须进一步修改后答辩
C: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须较大修改后答辩
D:没有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不同意答辩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导师及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提出的意见。专家评阅结果的使用和后续处理,遵照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如2位专家评阅结果均为“D”时,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二)如仅1位专家评阅结果为“D”时,学位申请人应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对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作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修改后上交专家评阅意见修改报告,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送原评阅结果为“D”的专家进行第二轮评阅,并另行增加一位评阅专家同时进行第二轮评阅。
第二轮专家评阅如结果未出现“D”则可进入答辩程序;如结果仍出现一个“D”,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意见及修改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给出处理意见;如结果均为“D”,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三)如仅1位专家评阅结果为“D”且学位申请人对此专家评阅结果及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术复核,须明确提出理由及有关说明。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专家复核,形成复核决定。
1. 如果同意复核,重新组织专家评阅。重新评阅如结果未出现“D”则可进入答辩程序;如结果仍出现一个“D”,需按照本条(二)项规定进行第二轮专家评阅,修改时间自重新评阅结果给出之日计算;如结果均为“D”,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2. 如果不同意复核,需按照本条(二)项规定进行第二轮专家评阅,修改时间自复核决定给出之日计算。
(四)如2位专家评阅结果均为“C”时,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对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作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10天。修改后上交专家评阅意见修改报告,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可申请答辩。
(五)如专家评阅结果为“A/C”或“B/C”时,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对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作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5天。修改后上交专家评阅意见修改报告,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可申请答辩。
(六)评阅结果不含“C”或“D”时,修改情况由指导教师审核。
(七)专家评阅出现其他结果时,学位申请人提出学术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参照本条(三)项规定的流程审查和重新组织专家评阅。重新评阅的结果即为对专家评阅环节进行学术复核的最终结果。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需在答辩前,依照专家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认真详细地修改或者补充,撰写修改说明。修改说明及修改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经导师审核通过后可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需对修改情况和修改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予以审核。
第十条 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的学位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内容进行较大调整或者补充,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重新进行预审和专家评阅。如该学位申请人距其申请学位最长年限不足一个月则不再受理该生的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专家评阅意见书可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加盖所在学院或学部公章后,与其他学位申请材料一并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第三方平台评阅结果将作为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4日起施行。由深圳校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