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07 发布者: 浏览量:

 

哈工大本〔2018142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授权,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

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三条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

士学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毕业设计

(论文)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 由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类)教学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审核确实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可向本科生院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七条 本科生院对各院系提交的本科毕业生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后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对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委员会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对撤销的学位,学校通过校园网及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将撤销学位决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校教发〔20133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