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及培养管理规定
(哈工大研〔2026〕211号)
(2026年7月21日哈尔滨工业大学2026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7月24日哈尔滨工业大学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国际视野、引领未来发展的新时代杰出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2026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学历教育研究生,其他年级学历教育研究生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哈工大研〔2023〕170号)、《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工大研〔2022〕152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学制和第五年级博士生助研津贴管理工作规定》(哈工大研〔2017〕404号)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历教育研究生,按照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按照学位层次分为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按照招生方式分为普博生(经普通招考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材料,按照学校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报到前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部、校区、地方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申请延迟入学,由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延迟入学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经学校认定的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研究生院会同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校医院和学院开展。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研究生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相关材料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除学校认可的跨校联合培养外,是否在其他学位授予单位同时注册攻读学位;
(七)其他与招生考试及录取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已经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冒名顶替入学的;
(二)由他人替考获得录取资格或录取优惠资格的;
(三)录取过程存在隐瞒事实、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四)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录取相关规定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同时在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注册攻读学位的;
(六)未按要求参加新生体检,或未按要求提交体检证明的;
(七)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或因身心健康状况不宜在校学习,且拒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八)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仍然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不宜入校学习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学校招生录取规定问题的。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或因身心健康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定向培养研究生因工作单位公派其短期出境(1年内)不能到校学习的;
(三)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参与其他政策鼓励、学校认可的项目或活动的;
(四)因其他经学校认定的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因第十条第三款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原则上为1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相应政策和规定执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由本人在开学前或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缴纳学费,不享受任何在籍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主动与学院保持联系,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向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经学校认定的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持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春季、秋季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夏季学期不需注册,延续春季学期注册结果)。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研究生培养
第一节培养目标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能够在学术研究或者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先进性成果。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或者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能够在学术研究或者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二节培养模式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培养过程采取课程学习、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以学术创新能力培养为目标,以科教融汇培养模式为主,着重培养研究生的学术探索精神、创新能力和学术研究能力。鼓励学术学位研究生赴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以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为目标,以产教融合培养模式为主,面向行业产业发展需要,着重培养研究生知识技术的实际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素养。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入企开展专业实践。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培养工作的需要选聘副导师,或与相关学科和行业的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三节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
第十九条 培养方案是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及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
培养方案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培养计划是研究生在导师(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自身特点和兴趣制定的课程学习计划、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研究计划,是导师指导研究生开展学术研究或者专业实践的依据,也是研究生毕业及学位授予审查的主要依据。
第四节课程学习及培养环节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依据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硕士研究生应修总学分不少于24学分。普博生应修总学分不少于12学分,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应修总学分不少于30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学习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一般应在学校或国家实验室、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产业园区等联合培养单位进行。课程教学可以采用课堂讲授、交流研讨、实地考察、科研实践等多种方式进行。研究生课程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外国语课程、专业课程、学术规范与论文写作类课程、体育课程和人文素养类课程,全部课程学习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经研究生院同意,研究生可以修读学科(专业)认可的在线课程、跨校修读研究生课程。修读的在线课程和跨校课程成绩及学分,以及入学前按研究生院规定修读且考核合格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及学分,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认定。研究生修读的在线课程和跨校课程成绩一般不作为竞争性奖学金的评审依据。
第二十四条 培养环节包括综合考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学术活动、专业实践。综合考评、开题报告和中期检查为研究生学位工作必修环节,由研究生学籍所在学院组织,具体要求按照研究生学位工作过程管理规定执行。学术活动为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必修环节,一般应在攻读学位期间赴国(境)外参加一次及以上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学校公派出国(境)项目、国际组织实习、国(境)外企业实习等形式。专业实践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修环节,一般应在攻读学位期间完成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专业实践并完成实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术研究或者专业实践的主要目的是培养研究生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和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使研究生的综合业务素质在系统的学术研究或者专业实践中得到全面提高。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选题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具有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研究内容和工作量的确定应全面考虑研究生的类型、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学位基本要求和培养年限等因素。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撰写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基本训练之一,须按照相应规范执行。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成果要求。
第四章 变更导师、转学科(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可变更导师。变更导师申请一般由研究生(或原导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原导师(或研究生)、拟接收导师同意后,硕士研究生由学籍所在学院负责审批、博士研究生经学籍所在学院批准后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批。如研究生或导师单方提出变更导师,研究生学籍所在学院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利益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无效的,由研究生学籍所在学院负责为研究生变更导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如因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变动等原因确需转学科(专业)的,可申请转学科(专业)。研究生转学科(专业)后,需要完成转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培养环节。研究生不因转学科(专业)增加基本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未满一年的,一般不得转学科(专业)。研究生在学期间只允许办理一次转学科(专业)手续。研究生转学科(专业)应经原导师和拟接收导师、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并经转入学科(专业)考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学科(专业)者,学位类型和学习形式一般不得更改。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学科(专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处于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学科(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学科(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学籍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审核,由研究生院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应当休学者,经批准后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全日制研究生因创业休学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其他原因休学的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申请休学:
(一)存在身心健康状况等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达到一个月仍不能到校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三)因全职创业、生育、因私出国(境)等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四)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研究生如因上述原因休学,由本人通过研究生系统提交休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同意、学籍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休学。定向就业类研究生申请休学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具单位同意证明。
第三十四条 对于导师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导师提交该研究生休学建议,经研究生学籍所在学院同意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休学。对于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院直接提请研究生院审批,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三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主动与学院保持联系,并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提交复学申请材料。学院在审核该生复学申请材料并充分征询导师对该生的复学建议后,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提出复学研判申请,经复学研判后认为其身心状况可以在校学习生活的,准予复学。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后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视为主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须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私请假、休学、保留学籍、擅自离校期间,学校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六章 分流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者,一般应予以退学。经所在学科(专业)综合考核后认为其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的,可分流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普博生:所在学科(专业)与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不相同,或非本校硕士毕业生,可分流为博士相同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与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相同的本校硕士毕业生,予以终止培养并退学。
直博生:分流为博士相同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硕博连读生:相同学科(专业)连读的分流为该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跨学科(专业)连读的既可以分流为现学科(专业)、也可以分流为原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分流,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籍所在学院、拟接收导师、拟接收学院及研究生院同意后,转为硕士研究生学籍。
第四十条 博士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学籍后,其在籍时间从获得博士研究生学籍之日算起,在籍时间在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内的,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缴纳学费、注册、享受基本奖助学金等待遇,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到期时,一般至少延期半年方可申请硕士学位,延期期间缴纳学费、不享受基本奖助学金等待遇。转为硕士研究生学籍后,在籍时间超出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的,符合结业条件的予以结业,不符合结业条件的终止培养并退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未申请退学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未毕业或未结业,且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交延期申请,或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
(二)延期到期仍未毕业或未结业的;
(三)开学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的(因经学校认定的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四)擅自离校超过两周、假满逾期两周不返校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五)在一个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且未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七)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的;
(八)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
(九)学位课经重修或改修后仍有两门次课程不合格的;
(十)综合考评、开题、中期检查等设置有学分的必修培养环节连续两次未通过且未以其他方式分流的;
(十一)因业务基础差或其他原因,经学校认定难以坚持完成学业的;
(十二)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身体条件不便、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十三)档案存在弄虚作假、缺少关键材料等情况的;
(十四)未经学校批准到其他学校注册学生学籍或攻读学位的;
(十五)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一)至(八)款描述的退学情形,视为学生自动放弃或失去学籍,经导师和该生所在学院确认属实并提请研究生院审核后办理自动退学手续;对上述(九)至(十五)款描述情形的研究生退学处理,由导师和该生所在学院确认属实并提请研究生院审核,由研究生院向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提请审议。在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前,学院按规定程序提前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给予研究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研究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线下邮寄方式送达或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等线上通讯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采用学院网站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研究生,自形成退学处理决定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奖助学金及各项津贴,并在形成退学处理决定之日的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四)学校根据退学研究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核算退还剩余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年度计费周期按10个月执行,每年2月、8月不予计费。退学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的,全额退还当月学费、住宿费;退学时间在当月15日之后的,当月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硕士研究生为2—3年(各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在当年招生章程中公布);普博生为4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含硕士阶段)为5年。
第四十六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是研究生学术研究或者专业实践工作的全面总结,应能够体现其研究成果、反映其研究水平。学术学位申请人须撰写学位论文,专业学位申请人须撰写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研究生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完成的成果水平和数量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成果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位答辩是对研究生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全面考核,是申请和授予学位的重要程序。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并满足攻读学位期间取得成果的要求,可申请学位答辩。通过学位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审查后批准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直博生、硕博连读生无硕士研究生学历,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期满,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给予退学处理;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但未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可申请结业,确有必要的可以申请延期。研究生延期期间须缴纳学费。拟申请延期的研究生应于基本修业年限期满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可以延期。研究生每次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且最多可申请延期2次,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内如办理过创业休学,则休学时间和延期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如办理过其他休学,则休学时间和延期时间累计不超过1年。延期期满后仍未毕业的可申请结业。
第五十条 结业后,达到学位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可在申请学位的最长年限内申请答辩。答辩通过的可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日期按答辩通过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最长年限:硕士研究生为6年,普博生为8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含硕士阶段)为9年,均含休学及延期时间。
第五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的可以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未满一年的可以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学籍自动终止,终止后学校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研究生一般应于学籍终止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录取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填报的个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研究生院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生,学校依法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对于毕业后被发现在读期间有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校依法对其已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失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哈工大研〔2023〕170号)、《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工大研〔2022〕152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学制和第五年级博士生助研津贴管理工作规定》(哈工大研〔2017〕404号)在2026年春季及以前入学的学历教育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结束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