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调停代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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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校区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结合校区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表是校区有序组织课程教学,按计划实施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一经排定,任课教师须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授课时间、授课地点进行授课。除因特殊情况由教务处统一调整外,学院与教师不得随意调整教学任务与课程安排。
第三条 各开课单位应高度重视教学工作,夯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严格审核管理各类调停代课申请。
第二章 调停代课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凡属下列特殊情况,任课教师可申请办理调、停、代课手续:
(一)任课教师因病不能上课、因直系亲属突发身体状况确需教师本人照顾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医院诊断或其他证明);任课教师休产假或陪产假的,需出具在校区人力资源处办理的相关手续;因上述情形需调课2周及以上的教师,开课单位应安排该门课程教学团队中的其他教师代课。
(二)任课教师因公参加国际、国内会议,并做报告或担任更重要角色的,需出具相关会议通知、邀请函等证明材料;
(三)任课教师作为校区领队、教练或指导教师参加政府单位、学术组织、行业协会举办的省级(含)以上学科竞赛、体育类等赛事的,须出具赛事通知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学校或学院委派的公务性活动;
(五)其他突发事件导致无法正常上课。
第五条 符合上述情况的,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本研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上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单位审批、教务处审核备案后,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第六条 任课教师如遇突发性疾病或紧急突发事件而无法提前办理调课手续时,应在课程开始前及时告知开课单位并通知所授课学时,开课单位同时向教务处报备。任课教师应在上述情况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补办调课申请手续。
第三章 调停代课管理要求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须严格审核任课教师的课程调整原因及相关材料,确有必要方可签字批准。
第八条 为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任课教师提出调、停课申请时,学院应优先委派通过该门课程准入考核或具备免试讲资格的教师代课。
第九条 每学期每门课程调整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4学时/周)。超过2次或因非第四条所列情形申请调、停课、请他人代课,须经开课单位主管教学院长与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调整。学院的调课次数会影响院系状态评价结果和教学表彰结果。
第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取消某门课程的授课任务,由学院写明调整原因和安排,报教务部教务处处长或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因全校重大活动需要调、停课,应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
第十二条 凡未办理手续或未经审批擅自调停代课的,按校区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部教务处负责解释。